成功案例 | 商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张小虎律师代理13商户诉某达案胜诉,获赔196万
2025-08-26 浏览次数:49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3名商户与内江某达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商场一层经营鞋类专柜。2018年3月,万达以"年度重大调整"为由要求商户无条件配合闭店改造,在协商未果且诉讼期间,万达单方解除合同并强制清场,强行拆除租户设施,甚至发生肢体冲突。
13名商户遂委托层林律所张小虎律师起诉维权,主张合同继续履行并索赔存货、装修、经营等损失共计196万余元。
律师观点
张小虎律师在接受正式委托后,以高度负责的专业精神,对案件全部证据材料进行了系统性的收集、审查与梳理,在庭审中成功主张了以下观点:
1.条款无效:某达"无条件配合调整"的格式条款排除商户经营自主权,违反《合同法》公平原则;
2.程序正义:诉讼期间单方清场系对司法权威的漠视,二审法院特别强调该行为的违法性;
3.损失认定:虽鉴定程序存在瑕疵,但商户提供的损失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而某达未能举示任何反证。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对方构成违约,负全部违约责任,应赔偿我方因履行合同产生的全部损失。
最终判决如下:
一、原告邱某1、陈某某、贺某、王某某、刘某、邱某某、邱某2、谭某、李某、刘某、付某某、向某、高某与被告内江某达百货有限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
二、被告内江某达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邱某1、陈某某、贺某、王某某、刘某、邱某某、邱某2、谭某、李某、刘某、付某某、向某、高某损失1830200.00元;
三、驳回原告邱某1、陈某某、贺某、王某某、刘某、邱某某、邱某2、谭某、李某、刘某、付某某、向某、高某主张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000.00元,鉴定费95000.00元,合计117000.00元由被告内江某达百货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赔偿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附部分判决书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