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层林律师助力免除委托人234万不当债务,获退工程款+违约金超百万
2025-08-26 浏览次数:40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复杂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结算争议及违约责任认定。上诉人江西xx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xx系统集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第七分公司(以下简称“山西xx建设公司”)因成都某洁净室工程的分包问题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
工程款结算依据:江西xx系统集成公司主张按双方确认的《估验计价单明细》中载明的单价结算工程款;山西xx建设公司则主张按国家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违约责任:江西xx系统集成公司认为山西xx建设公司单方中途撤场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山西xx建设公司则否认违约。
一审判决:法院采纳山西xx建设公司主张的“按定额标准鉴定”结果(573万余元),判令江西xx系统集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34万余元,同时支持江西xx系统集成公司关于违约金的主张(33万余元)。
江西xx系统集成公司方不服从一审判决,遂委托层林律所李先君律师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改判支持江西xx系统集成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并驳回山西xx建设公司及第七分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
律师观点
李先君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抓住核心法律问题,成功维护委托人权益,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以下观点:
1.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分包合同,但山西xx建设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明确约定了结算单价标准,属于双方对工程款结算的最终合意,应优先于单方提出的定额鉴定主张。
2.山西xx建设公司在《工程承发包订单之特别约定事项》中确认了“单方撤场需承担10%违约金”的条款,且其《承诺书》自认“因自身原因撤场”,构成违约事实。
3.针对山西xx建设公司二审提交的“胁迫”视频证据,律师指出其形式不合法(证人未出庭)、内容无佐证,成功排除该证据的证明力。
通过《情况说明》揭示山西xx建设公司已多次变更结算主张,最终以书面《承诺书》为准。
法院判决
经过仔细审理,终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方反诉,采纳我方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xx区人民法院(2019)川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
二、山西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xx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退还工程款726071.37元;
三、山西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xx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65633.36元;
四、驳回江西xx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山西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山西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06元、反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54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10000元,共计144060元,由江西xx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71233元,由山西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28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975元,江西xx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26604元,由山西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371元。
附部分判决书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