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张小虎律师代理矿业企业,成功维护当事人数百万元合法权益
2026-01-15 浏览次数:3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因工程建设压覆矿产资源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我方当事人兰坪某某石膏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合法拥有的矿洞,因某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建设管理局修建公路而被部分压覆,导致无法正常开采,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某能公司在一审及上诉中,主要主张甲公司开采坑道存在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建设的行政违法问题,并认为压覆资源量极少,仅同意给予极低补偿。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甲公司关于设施投入损失及部分经营损失的诉求。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观点
层林律所张小虎律师作为甲公司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入研判案情,精准运用法律,重点阐述了以下代理意见,并获得YN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
1.采矿权作为用益物权应受法律保护甲公司已合法取得采矿权,其基于采矿权在矿区范围内建设的开采设施,是为实现开采目的的必要投入。行政机关对开采坐标问题的行政处罚,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并不直接否定和剥夺其在民法上的财产权益。该设施因被压覆而无法使用,属于直接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2.压覆损失应客观全面评估专业司法鉴定意见表明,由于公路建设的安全范围影响,实际造成整个矿区45.73% 的资源无法开采,并直接导致主坑道及相关设施报废。因此,损失计算应基于综合压覆比例和实际投入,而非狭义的直接压覆量。对方的主张明显忽略了建设项目对矿区整体开采系统的破坏性影响。
3.区分损失性质与发生时间对于我方在签订补偿协议后自行扩建的其他坑道的损失主张,我方尊重法院关于该部分属于“自行扩大损失”的认定。但同时,张小虎律师成功地将争议焦点锁定在协议签订前已建成并投入的坑道及相关核心设施上,明确了该部分损失的合法性与应予赔偿性。
法院判决
YN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小虎律师关于采矿权民事权益保护及直接损失赔偿范围的核心理由。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经营损失的部分,但完全维持并确认了对我方当事人核心设施投入损失的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三、由某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82.49万元。
附部分判决书图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