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公司恶意注销合同纠纷案,层林律师助客户胜诉追回260万保证金
2025-06-15 浏览次数:56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3日,深圳市博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x公司)与成都艾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x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艾x公司向博x公司供应“艾xx”产品,博x公司负责品牌宣传、广告推广及市场销售,同时艾x公司需缴纳260万元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艾x公司依约向博x公司授权代表陈x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260万元。2021年1月12日,博x公司(股份变更后,陈xx控股100%)在未通知艾x公司的情况下突然停止采购与销售并注销公司,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艾x公司认为博x公司恶意注销,主张陈xx及陈x未履行退款义务,故委托段宏泉律师及邱铭婕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陈xx及陈x共同连带退还保证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观点
段宏泉律师及邱铭婕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经过严谨细致的证据收集与核对,在庭审中提交相关关键证据,成功主张了以下观点:
1、原告艾x公司与博x公司签订《合同书》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协议于2020年8月13日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博x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注销,博x公司股东的行为已经导致艾x公司签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合同书》。
2、博x公司辩称艾x公司交付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提交的告知书不足以充分证明博x公司的主张,且博x公司注销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是根本违约,博x公司的违约情形明显较重。合同解除后,艾x公司有权要求博x公司返还保证金。
3、现博x公司已经被陈xx清算注销,清算报告记载的博x公司债权债务情况明显与事实不符,艾x公司与博x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博x公司应当承担退还保证金的责任依法应由陈xx负担。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我方艾x公司与博x公司签订《合同书》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成都艾xx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xx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签订的《合同书》解除;
二、被告陈xx、陈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成都艾xx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60万元;
三、被告陈xx、陈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成都艾xx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60万元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付清日止);
四、驳回原告成都艾xx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24元,由被告陈xx、陈x负担。原告预交费用法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诉讼费20224元,拒不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附部分判决书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