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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交通事故纠纷案,层林律师助高龄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全额赔偿50余万

2025-08-26 浏览次数:34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75岁的胡某某老人驾驶三轮电动车时,被袁某驾驶的小轿车追尾碰撞,交警认定袁某负全责。

事故后,胡某某因颅脑损伤被鉴定为三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但鉴定机构认为其自身脑梗病史与交通事故共同导致损害后果(交通事故仅占“轻微原因力”)。

一审法院据此仅支持20%的赔偿责任,胡某某不服,委托四川层林律师事务所卢俊毅律师上诉。

律师观点

卢俊毅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全面系统的证据梳理与精准专业的法律分析,在庭审过程中成功主张了以下观点:

1.胡某某在交通事故受伤前可以生活自理,受伤后生活不能自理,但案涉交通事故是导致胡某某伤残三级、生活不能自理的直接原因、必然原因,胡某某的个人体质状况不会单独导致伤残三级、生活不能自理的侵权后果。

2.胡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无过错,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终审法院认为我方当事人胡某某自身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请求赔偿的范围合理。

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2024)川1423民初1103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袁某6,500元”;

二、撤销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2024)川 xxxx民初xxxx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2024)川 xxxx 民初xxxx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胡某某各项损失合计534,331.71元”;

四、驳回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74元,由袁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44元,由袁某负担。

附部分判决书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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