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二手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层林律师助买方成功解除合同追回82万货款
2025-08-26 浏览次数:37案情简介
上诉人胡xx(原告)与被上诉人李xx(被告)签订《二手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台型号为HAS-xxxx、机号01xxxx的二手数控龙门铣设备,合同总价92万元(实际支付82万元)。合同签订前,胡xx曾现场验机,但仅查看了设备外观及铭牌(标注生产日期为2014年)。
设备交付后,胡xx发现实际设备主要部件(如主板、马达、刀库等)生产日期均为2007年,与铭牌严重不符,且设备精度不达标,无法满足军工生产需求。
胡xx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后,于是委托卢俊毅律师代理其提起上诉。
律师观点
卢俊毅律师在受聘担任委托代理人后,秉持严谨审慎的职业态度,对案件证据展开全方位、多角度的调查核实与缜密分析,在法庭审理阶段通过精准举证,有效论证了以下法律主张:
1.合同条款修改系双方合意
一审法院错误认定胡xx单方涂改合同第三条(关于安装调试责任的条款)。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早在2021年5月即协商一致由李xx负责调试及精度恢复,手写补充条款经双方捺印确认,应属有效。一审未审查关键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2.被上诉人构成根本违约
设备年限造假:铭牌标注2014年生产,但核心部件均为2007年生产,属“换标机”,直接影响设备价值和使用寿命,构成商业欺诈。
未履行调试义务:合同明确约定李xx需负责精度调试,但其未履行,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合同目的(军工生产)无法实现。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及第六百一十条(标的物质量不符),胡xx有权解除合同。
3.二审胜诉关键
现场勘验结果:二审法院确认设备部件生产日期与铭牌不符,且精度误差超出合理范围,佐证李xx违约。
法律适用纠正:二审采纳律师意见,认定一审忽视合同补充条款及根本违约事实,改判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我方当事人选择解除合同,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货款,退还被上诉人诉争设备,依法应予支持。
最终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2)冀1xxx民初1xxx号民事判决;
二、胡xx与李xx签订的《二手设备买卖合同》于2021年8月3日解除;
三、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胡xx货款82万元;
四、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拉走现安装在胡xx处的涉案设备;
五、驳回胡xx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附部分判决书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