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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合伙购房垫资纠纷案,层林律师破解时效与继承难题成功追回820万

2025-09-22 浏览次数:29

案情简介

原告韩某某与黄某某、罗某某、周某某及陈某某(已故)约定共同出资购买内江市市中区六处营业用房,总购房款 1044.2652 万元、税款 42.2927 万元。房屋初始登记在韩某某名下,后更正为五人各按 20% 份额共有。

韩某某实际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及税款,黄某某、罗某某、周某某各出资 20 万元,陈某某出资 40 万元,剩余款项均由韩某某垫付。因各被告未偿还垫付款,韩正军委托四川层林律师事务所张小虎主任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支付垫付款及利息。

律师观点


本案诉讼难点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1.购房款支付主体与资金来源举证难:原告韩某某需证明案涉购房款(含银行贷款、定金、税款等)系其个人支付,而非合伙组织支付。

2.诉讼时效认定争议大:被告方以 “案涉房屋购买及更正登记发生在 2010-2012 年,原告 2020 年后才主张垫付款” 为由,抗辩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3.陈某某继承人责任认定难:一是李某某(2019 年与陈某某离婚)是否需承担责任;二是陈某(陈某某儿子)的责任范围。

张主任接受委托后,恪尽职守,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全面的甄别研判与缜密分析。庭审中,其通过精准、高效的举证,有力论证了本方核心观点:

1.案涉房屋虽登记为五人按份共有,但韩某某持有购房款及税款的支付凭证(包括银行流水、收款单、完税证明等),可证明其为其他合伙人垫付了大额款项,各被告应按份额承担付款责任。

2.陈某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李某某(前妻)、陈某(儿子)需在继承遗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陈某某应承担的垫付款承担清偿责任。

3.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韩某某多次就垫付款主张权利(此前多次起诉),符合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且双方未约定垫付款履行期限,应适用最长诉讼时效保护。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张小虎主任主要代理意见,判决黄某某、罗某某、周某某各支付韩某某垫付款 182.2585 万元及利息,李某某支付 162.2585 万元及利息,陈某在继承陈某某遗产范围内对未清偿部分承担责任。

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某、罗某某、周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自支付原告垫付购房款1,822,585元及其利息 (利息以1,822,58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购房款1,622,585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622,585元为基数,从2025年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陈某应在其继承陈某某遗产范围内对被告李某某清偿后仍未偿还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韩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附部分判决书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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