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推翻“单方委托”质疑,李先君律师专业辩护成功维护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结论
2026-01-22 浏览次数:25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我方当事人陈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构成脑外伤后十级伤残。事故责任方车辆投保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事故发生后,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女士委托我们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提交的《鉴定意见书》,判决支持了我方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鉴定系单方委托、结论依据不足”等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不构成伤残或发回重审,并申请重新鉴定。
律师观点
作为陈女士的代理律师,李先君律师在一审、二审中均坚持并阐述了以下核心观点,最终获得法院采纳:
1.自行委托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效力,非经法定事由不得否定。
一审陈女士向法院提交的《鉴定意见书》系自行委托,但是出具该鉴定书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上诉人不认可该鉴定结论,但是未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足以反驳的理由,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2.精神智能类伤残评定具有专业特殊性,应尊重专业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不仅依据客观检查,更通过专业的精神状态评估、严格按照ICD-10标准进行医学诊断,并结合智力(IQ)、记忆(MQ)等标准化心理测验进行综合判断。鉴定机构的整套方法科学、严谨,结论可信。
3.一审程序正当,保险公司权利已获保障。
一审法院已依法给予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的期限,但其未在期限内提出实质性质证意见,应视为对其权利的处分。其在二审中再行激烈质疑,程序上亦有不妥。
法院判决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李先君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判决如下:
一、保险公司于判决述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女士各项赔偿款101392.15元;
二、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女士各项赔偿款2161.39元;
三、驳回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6元,由陈女士负担820元,陈某某负担5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18元,由保险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负担。
附部分判决书图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