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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张小虎律师代理某建工公司,两起总额8000万元借款和上市公司担保纠纷案全胜

2026-06-25 浏览次数:10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建丙公司的建设项目,丙公司据此向甲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计8008.7万元。


后因丙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甲、乙、丙三方(乙丙公司系关联公司)协商将前述预付款转为乙公司的借款,由丙公司提供担保,并于2018年12月20日与2018年12月24日签订两份《借款协议》(一份为789.7万元,一份为7219万元);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转账交付借款8008.7万元,乙公司出具了借款收据。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归还,丙公司却以要求返还工程预付款为由向法院起诉甲公司,并申请查封、冻结甲公司基本账户,造成甲公司为履行施工合同已投入的前期经济损失263.2万元,同时严重影响了甲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及项目招投标工作。


甲公司遂委托张小虎律师就上述两笔借款分别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资金占用费,并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主张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及经济损失。


针对两案,丙公司均提起反诉,主张《借款协议》系虚假意思表示、各方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转移资金的目的,协议应属无效;同时主张丙公司作为“新三板”上市公司,其担保行为未经公司股东会合法程序表决通过且未公开披露,担保合同无效。


律师观点

张小虎律师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围绕两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提出以下主要代理意见:
一、《借款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意思表示或恶意串通两案所涉《借款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担保责任等。甲公司已按约定实际交付了借款,乙公司出具了到账确认书或收据。


二、丙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关于担保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一)甲公司已尽到形式审查义务,构成善意担保权人。(二)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新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三)丙公司对借款事实明知,应自行承担后果。


三、甲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具有合同依据两案《借款协议》均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


法院判决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张小虎律师的代理意见,就两案分别作出(2021)云01民初4424号和(2021)云01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


1.认定两案《借款协议》合法有效,驳回丙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2.判令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89.7万元及7219万元),并支付自借款到期次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3.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律师费(合计90万元)及保全担保费;


4.判令丙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附部分判决书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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