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卢俊毅律师代理物流公司安全科长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2026-08-05 浏览次数:6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0日15时许,成都市双流区黄龙大道发生一起连环交通事故。一辆川A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途中,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遇前车减速停车时往左侧变向越过双实线驶入对向车道,先与前方货车尾部发生轻微擦挂,后又与相对方向直行的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导致该轻型货车失控后与后方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货车驾驶人超载、改变登记结构的机动车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经称重,该重型自卸货车毛重为46790kg,远超其核定载质量9970kg及总质量31000kg的限制。
案涉车辆的司机挂靠在某物流公司,该物流公司的安全科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在日常管理中,对该货车检查中发现的货箱改装增高情况,仅当面要求驾驶员进行整改恢复,未严格督促隐患整改工作,未及时消除该车存在的事故隐患。公安机关遂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将安全科长移送审查起诉。
四川层林律师事务所卢俊毅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该安全科长的辩护人。
律师观点
卢俊毅律师经全面阅卷后,围绕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因果关系断裂、无法排除死亡后果的合理怀疑、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三个维度构建辩护体系,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
(一)驾驶人的操作过失是损害后果的直接与决定性原因,管理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安全科长的行为(未督促案涉车辆的整改)不单独、直接、必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损害后果。驾驶人的操作失误——向左驶入对向车道——系一个独立、主动且非法的介入因素,业已切断了本案的因果链条。
(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驾驶人违法改装车辆对于死亡后果的影响,应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货箱加高仅为超载提供容积上的可能,而“超载”本身系驾驶人另行作出的独立违法装载决定,即使车辆维持原状,超载行为同样可能发生,且案涉车辆属于严重超载,改装产生的超载非损害后果的必然原因,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三)安全科长未持续落实安全管理的违法情节亦显著轻微
即使检察院认为,本案属于超载和未保持安全车距共同导致死亡后果(共同因果关系),安全科长未落实安全管理的违法情节显著轻微,该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制度,也对司机进行了培训,发现安全隐患后也告知司机进行整改等情形,恳请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经卢俊毅律师与检察机关多方沟通,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后,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部分判决书图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