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工程买卖合同纠纷案,层林律师助当事人成功拿回40万货款+利息
2025-06-15 浏览次数:41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5日,原告xx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建司)签订《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xx建材有限公司向xx建司承建的重庆市xx区x医院综合楼项目供应混凝土,暂估总价720万元(后xx建材有限公司举证的结算表合计金额7583745元)。
合同明确约定了结算方式、签收人及付款条件(封顶后一个月内付清货款)。xx建材有限公司自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陆续供货,xx建司支付了705.26万元货款。工程于2016年底封顶。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一份金额40.1万元的结算表(2017年7月26日至8月11日),xx建司以签字人程xx、李x非合同指定签收人且无证据证明混凝土用于工程为由拒认。xx建材有限公司主张李x事后补充签字,但未得到认可。一审法院认定争议的40.1万元因签字人无权代表且缺乏工程使用证据,不予支持。
xx建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段宏泉律师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
律师观点
段宏泉律师依法接受委托后,通过全面梳理证据材料、精准分析法律争议焦点,为案件制定了多层次诉讼策略,在一审及二审中主张了以下核心观点:
1、李x虽非合同指定的结算人,但其与xx建司指定的结算人(王xx、游x)共同在结算表上签字,且公司已按结算金额支付货款,表明其签字行为已被事实追认,故2017年7月26日至8月11日的结算表(40.1万元)应属有效,xx建司应予支付。
2、李x作为xx建司指定的供货联系人,其签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且公司已实际履行部分结算,应承担全部结算责任。xx建司内部劳动关系争议不影响对外结算效力,40.1万元货款应予支付。
3、xx建司在一审庭审中承认李x系聘请的工作人员,庭后又提交案外人出具的《离职证明》,欲证明李x已非xx建司承建项目的员工,该证明与xx建司之前的陈述相互矛盾,一审判决直接认定李x已于2018年3月离职并据此认定李x的签字无效,系认定事实错误。
4、案涉采购合同虽未约定逾期利息标准,但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节点,故逾期利息应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期满后次日计算。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终审法院认为我方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终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最终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xx人民法院(2019)渝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xx建司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xx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812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三、驳回重庆xx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408元,保全申请费4028元,合计费9436元,由重庆建司负担9200元,由重庆xx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16元,由重庆xx建司负担10000元,由重庆xx建材有限公司负担816元。
附部分判决书图片: